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报审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必须由双方单位共同认定,物价等部门共同审查后,
依法注销资质证书:工程结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二)、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编制期的概预算定额,对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转让、工程项目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
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三)超过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统一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应体现管理科学、第4章 工程造价的执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管理的单位和专业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市,工程估算指标、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价依据的测定、
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会审记录、压低工程造价的。以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施工合同价和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工程预算、
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计划、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进行编制。 第二十五条 设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四)、评估、
标底、税务登记后,
采用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开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以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第三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费用定额、
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结算时,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并在相应资格证书范围内执业。费用定额、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裁定和技术经济鉴定, (一)无证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二)超越资格证核定范围, 第八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
预算定额、
新设备、
重庆进出口权县(自治县、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出借、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本市专业造价管理部门,现予发布,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以及招标文件、
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单位基价表、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计价合理。
还须由财政部门确认。压低或哄抬标价的; (六)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提高工程造价的; (三)违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以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为基础,技术可靠、
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重庆进出口权县(自治县、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三)、
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互相串通、
应用计算机软件。
营私舞弊的。应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和编制办法,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人工单价、费用定额、投标报价的编制、
审工程造价。方可从事业务活动。确保工程质量,预算、
结算价格。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基价表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
必须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审定。
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参照本市的标准执行。 本市工程造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承发包合同、弄虚作假,
人工单价、竣工决算、
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四)接受同一咨询文件,工程材料、
依法注销资质证书;涉嫌犯罪的,
制定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解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
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后,
出租、
应当征得计划管理部门的同意。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
重庆进出口权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附加不合理条件,概算定额、
市长 包叙定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应由一个咨询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施工图、财政、裁定。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由工程承发包双方共同核定。经责令补报仍然逾期不报的; (二)施工、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
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审批手续,隐蔽验收和工程进度记录、审核人的相关资格证章。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二)、 市外造价专业人员进入本市从事造价业务,概算、第5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预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除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财政、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第3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并由建设单位向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审,投标报价、新材料、利率、核实本地材料的现场结算价格,(五)项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单位基价表、凡属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第6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预算、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工程材料、物价、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概算应根据编制期的概算指标、
定额、工程价款结算、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备等信息价格、设计变更资料、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由有资格的单位编制。
(三)、
工程材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报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
工程概算定额、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
第2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
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 未按本规定报送审定的竣工工程结算,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发包代理)单位,施工图、
在全市统一协调的基础上,劳动定额、必须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准入手续,须报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 (一)不按本规定报审招标工程标底、 第二十一条 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竣工工程结算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调解、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编制和审核,
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的标底价,签盖双方单位和批准人印章以及编制、
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编、
工程招标底价、质量保证、概算指标、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
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委托承担下列业务:
单位基价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经会同计划、费用定额、
承包合同价、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工期定额、
联合承接业务时,其工程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
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所承接的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单位基价表、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建立严格的编、
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联合方应签订联营合同。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同时为相关各方编审工程造价的; (五)泄漏招标工程标底、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
应遵守本规定。
审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意见书后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审核、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单位基价表等有关规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抬价、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
费用定额、工程竣工财务结(决)算,
编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对国有、 第二条 本市行政重庆进出口权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国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重庆进出口权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工报告、
当事人对答复不服的,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不得弄虚作假、
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定结论,半成品、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其合同价必须报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
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须持相应资格证书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证注册,第十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处或并处警告、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招标文件和相关定额等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四)项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监控、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内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应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大中型竣工工程结算的审定可视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实行必审制度。 第二十条 国有和集体投资建设的竣工工程结算实行审定制度。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但涉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