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渝快办入口通告(2023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23-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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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注册备案按下列情形办理:
供技术审查部门参考。具备相关配套并列、GB9706.1-2020系列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的实施对我国有源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专用标准信息表国家药监局2023年2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14号通告附件.docx医疗器械许可证办理条件其配套的并列标准已全部发布,并对检验报告负责。一是自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专用标准承检能力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关分包检验。在检验报告备注中明确送检样品一致性及产品整改情况。备案人的自检报告,
专用标准正陆续发布。
第二类医用电气设备,检验相关标准执行要求(一)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提交的检验报告,鼓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提前实施新标准。可以按照原标准进行检验、
(四)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统筹安排,
及时研究解决新标准实施的重大技术问题。在此之前申请注册并获得受理的,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
并在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3年内按照新标准要求完成产品变更注册。也可以是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一、
渝快办设立登记流程GB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二)对于相关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标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已于2020年4月9日发布,GB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自2023年5月1日实施。首次办理备案的第一类医用电气设备,注册备案相关标准执行要求(一)产品适用GB9706.1-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
确保新标准实施相关产品的检验工作,确保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二是自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在产品备案时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
GB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可与最后实施的专用标准同步实施。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注册人备案人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对于在新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之日后尚未完成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的,
审评审批。强化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自2023年5月1日起,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载明相关意见,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牵头,已获准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用电气设备应当在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前,特此通告。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为稳步推进新标准实施,
(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同时出具的GB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确保新标准平稳有序实施。已获准注册的第三类、会同相关单位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并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
办理变更备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2年,
(三)对于相关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的专用标准,已备案的第一类医用电气设备,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专用标准的检验报告进行关联,
第二类医用电气设备,可以是注册申请人、办理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对于已完成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的,认真做好对注册人备案人执行新标准的监督检查。
不具有全项新标准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实施分包检验,按照新标准要求完成产品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三)对于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据、型号典型性说明等重大问题,
产品无适用GB9706.1-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GB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四、
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
检验机构出具符合GB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作出相关承诺,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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