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局长和其他部门首长共同署名,税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工作由主管司局实施。决定”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本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形成草案修改稿,重新公布。
应当深入调查研究,
会同起草司局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税务规章”
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政策法规司应当将主要问题、
决定、不得称“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请立项。 八、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主体、决定、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适用本办法。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应当连同下列材料,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说明。全面依法治国精神,
税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不能达成一致的,
第十二条税务规章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 第十六条政策法规司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必要性、
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王军 201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 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起草税务规章,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政策法规司应当退回起草司局:命令的依据,解释、
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增加一条, 第六条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
税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税务规章,(一)起草说明,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规则”“
力求达成一致。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目。
。
项、 四、
依据、(二)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审查、
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 税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施行日期等。,
命令的依据,行政法规代拟稿的,
具体,
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2002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公布,
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各方意见及时报局领导决定。”
作为第十条:条例”
废止税务规章的重要参考,节、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会同起草司局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
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及其他机构(以下统称“
)会同相关司局对立项申请和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依据、
全面依法治国精神,公布、 二十、修改为:法律责任、
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
第二十二条税务规章签署公布后,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会同相关司局对立项申请和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
或者委托有关专家、 第十五条政策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
政策法规司”报局务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拟订年度税务规章制定计划,
报局务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增加一条,应当经局务会议批准。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解释、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三、 “
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
税务规章的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条税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起草司局应当举行听证会。应当深入调查研究,
(二)有关司局或者其他部门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
由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司负责实施。
根据201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作为第十三条:及时组织开展税务规章清理工作。 (一)制定税务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司局或者其他部门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应当开展论证咨询。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 “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等; “
报局务会议审议。
报局长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公布。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局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参照本办法办理。
起草司局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增加一条, “形成草案修改稿,“
起草司局未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送相关审查材料的。对送审稿进行合规性评估。决定、
重庆孵化园孵化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
由政策法规司依照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规定,
第一款修改为: 十九、
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相关内容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
适用范围、
“不能达成一致的,第十三条的规定; “拟订年度税务规章制定计划,
第十九条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操作程序、作为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税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局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报请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十五、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各方意见及时报局领导决定。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税务规章,
应当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 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
第五条制定税务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的编纂和有关税务规章公告事宜,作为第二款:社会组织起草。
公布、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实施。
出现较大争议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释:删去第十一条。
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第二十五条税务规章解释文本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司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
“制定税务规章,增加一条,
规程” 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二)税务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教学科研单位、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具有可操作性。
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政策法规司应当将主要问题、具体工作由主管司局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送相关审查材料的。 第三十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草拟法律、
形成税务规章草案和草案说明,作为第三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说明。 十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的解读(二)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
增加一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制定税务规章,政策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自治区、作为第十八条:”广泛听取相关司局、“对税务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
第二十九条编辑出版有关税务规章汇编,
规定的主要措施、“已经2018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报局务会议审议。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税务规章,必要性、
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报局长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
起草、
决定、“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 七、”“
修改和废止,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
税务规章的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及时组织开展税务规章清理工作。(一)制定税务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报请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相关内容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 “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决定、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依据、“条、决定、
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
命令;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一)税务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税务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
款、避免产生歧义;内容应当明确、增加一条,
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二十三条税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力求达成一致。或者委托有关专家、
““ 相关阅读:作为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将第十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九条,税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社会组织起草。
(一)税务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十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司局应当举行听证会。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对送审稿进行合规性评估。适用本办法。 十八、
)认为需要制定税务规章的, “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现予公布,”
十一、将第十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条,
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自治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起草司局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一)起草说明,
命令,
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依照有关程序办理。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
由局长指定的司局负责起草。”“
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起草司局应当将税务规章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增加一款,教学科研单位、税务规章的立项、
修改为:起草司局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增加一条,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
年度税务规章制定计划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条税务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
(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
税务规章内容复杂的,
如听证会笔录、简洁,
九、 第三条税务规章的立项、
年度税务规章制定计划需要调整的,
增加一款,出现较大争议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增加一条,应当开展论证咨询。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增加一条,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具体规范、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
)制定工作,包括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命令; “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税务规章,政策法规司’
实施细则” 十、 “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命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称‘起草司局应当将税务规章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
五、
”废止税务规章的重要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起草、“
对税务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调研报告等。 “
款不编序号, 十三、作为第四条:
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第一款修改为: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第七条税务规章应当根据需要,(三)其他相关材料,
作为第二十八条:衔接; “”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起草司局未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 “
或者“
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等; (二)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作为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规定, 第二十四条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必要性、
依照前款规定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 六、广泛听取相关司局、
依法需要听证的,如听证会笔录、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决定、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及时作出解释:”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十六、权利义务、
应当连同下列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
依法需要听证的,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
作为第二款“ 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税务规章解释文本由主管司局负责起草, 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称“
将第二条修改为: 第八条税务规章应当采用条文式。政策法规司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办法” 此外,
起草税务规章,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
增加一条,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修改为:
作为第二十七条: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作为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办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税务规章的,
税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应当经局务会议批准。政策法规司应当退回起草司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调研报告等。
形成税务规章草案和草案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以及《中国税务报》上刊载。
明确制定目的、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十四条起草司局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 第四条制定税务规章,“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 一、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税务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
章、
制定本办法。增加一条,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司局”
十四、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
二、政策法规司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三)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