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渝快办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扣除,购进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8-12-18 0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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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
重庆政务服务网孵化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