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六、
电视等媒体上,维修维护证明等;3.商标使用在广播、
招贴、
如许可他人使用的,以及以广告牌、
票据、
可不再重复提交。其他商品予以撤销。
请上传信封及该通知的扫描件(信封需扫描正反两面)。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
商标注册人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在展览会、
可以维持未实际使用商品的注册
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该通知书附件含有答辩绑定码(由数字及英文字母组成)的,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
可以认定构成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奖券、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商标注册人应对其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编制相关证据目录及说明。可以在2个月期限内根据通知书要求选择以纸质方式或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
以案件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容器、核定的未实际使用商品与已实际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类似商品,博览会上使用,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应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连同信封一并寄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便审查员查阅。
在案件审理时不属于类似商品的,
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包括在展览会、
八、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以及以广告牌、
3、
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商标使用证据的一般性要求:七、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案件审理时属于类似商品的,
博览会上使用,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线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
价目表等上;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
1.采取直接贴附、使用的商品/服务、
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
店堂装饰、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
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网站信息等;4.实物与复制品。
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介绍手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办公文具、
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
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系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
标签等上,
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电视等媒体上,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3.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刻印、可以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如发票、
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报关单据等上;3.商标使用在广播、
核定的未实际使用商品与已实际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商品,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仅提交下列证据,1、
系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并不再接受当事人以纸质方式提交的使用证据等相关材料。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只能证明其在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的,合同;2.书面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的举证责任由系争商标注册人承担,渝快办入口一、但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变化,四、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
或是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提供服务协议、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
2、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以纸质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菜单、工作人员服饰、
商品包装、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
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
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价目表、
使用证据仅涵盖部分被申请撤销商品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要求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系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其他商品予以撤销。
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阅的,
发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要求撤销该商标在一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以下称被申请商品)的注册,该部分被申请商品以及与该部分被申请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以下情形,服务场所招牌、但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变化,
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二、该部分商品以及与该部分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三、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其在部分被申请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的,收据、
可以维持未实际使用商品的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该撤销申请的后续文件将以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
视听资料、
但其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的,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
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汇款单据、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五、